为进一步推动园区中日韩产业合作示范园区高质量建设,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1〕36号)、《关于下达2021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2021〕63号)及《苏州工业园区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日韩(江苏)产业合作示范园区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苏园商〔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经组织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等程序,决定给予附件单位专项资金支持,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24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部门:苏州工业园区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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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商务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