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本人签字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二)被申请人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请求可以表述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行为、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请求可以表述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可以表述支持自己复议请求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还需要表述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和途径;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人需要表述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有何证据材料证明。
(五)申请人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复议的日期。
二、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理行政复议事项的,需提交:
(一)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字。代理权限可以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代为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代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代为举证;代为表明意见;代为查阅行政复议案卷;代为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具体代理权限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确定。
(二)以公民身份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以律师身份代理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由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
(一)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近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
(一)基于直系亲属关系的,需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基于其他监护关系的,需提交证明监护关系成立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18周岁以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
(一)残疾人证明或者医院、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二)法定代理证明复印件:
1.基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基于直系亲属关系的,需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基于其他监护关系的,需提交证明监护关系成立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七、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复议的,需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八、未进行核准登记的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合伙协议或其他证明合伙人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九、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签字确认推选1至5名申请人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推选书。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十一、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