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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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2-28 10:08:00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4-02-28 10:08:00

申请人仲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有关某某分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人补正,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2023626日依法予以受理。815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57日前往某某分公司商店购买爱他美卓萃奶粉,营业员告知3段奶粉只能整箱购买,其无奈购买了一箱奶粉,而其他奶粉均可以单罐购买APP也能体现仅有3段奶粉整箱销售的事实)。申请人购买后发现奶粉外包装上生产商明确表明“此外箱为运输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其于次日向被申请人举报上述事宜。525日,被申请人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因不符合立案调查条件,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某分公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在有明确证据证明该会员商店剥夺消费者数量选择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明显违法。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立案并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购买记录截图、产品外包装照片、手机APP截图、举报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主要答复意见:

1.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358日接到申请人的实名举报,称某某分公司按箱售卖爱他美卓萃3段奶粉,剥夺了消费者选择权,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经核查,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于2023524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525日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决定。

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查,涉案产品确实仅以整箱为销售单位,无单罐销售,产品外包装箱上标识“此外箱为运输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申请人所称“最小销售单元”的概念出现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由此可见,法律仅对最小销售单元食品的标识作了要求,并无销售者必须以最小销售单元为单位出售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举报人将涉案产品按箱出售并未违反现行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

另外,被举报人系仓储式会员制商店,以销售大包装商品为经营特点。对于上述经营模式,被举报人在其经营场所以及官方网站、手机APP等各处均进行了明确宣传。关于申请人提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该条款仅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经营者及商品、服务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被举报人的大包装商品销售服务,而申请人签订会籍章程、办理会员卡的行为,即表明其自愿接受被举报人的上述销售模式。成为被举报人会员后,申请人进而自主决定购买涉案产品。在此过程中,被举报人并不存在侵犯其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至于申请人所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系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经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和依据:举报单、举报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页面截图、营业执照、笔录、现场照片、官网截图、手机APP截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

经审理查明:202357申请人在某某分公司商店购买了一箱爱他美卓萃幼儿配方奶粉(3段)。5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因某某分公司商店的营业员告知其爱他美卓萃的3段奶粉只能整箱购买,其购买了一箱奶粉,后发现奶粉外包装上生产商标注“此外箱为运输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其认为该会员商店经营者剥夺了消费者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3510日对某某分公司商店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二楼奶粉销售区有爱他美奶粉在售,1段、2段奶粉是单罐销售,3段奶粉是整箱销售,外包装箱标明“此外箱为运输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某某分公司销售人员解释,1段、2段奶粉适合的儿童年龄段较小,考虑到整箱奶粉可能无法吃完,所以单罐销售。大包装销售模式是某某分公司超市的特色,在超市入口处的扶梯旁有显著的宣传语“为什么多是大包装透过大批量采购,降低包装、营运和运输成本,为会员带来更多节省”。

经被申请人查询,某某分公司商店官网介绍其系“仓储式会员制商店”,手机APP会籍介绍中也明确其系全国最大的仓储式会员制商店之一。同时,官网及手机APP页面中均有“大包装单位价格更具优势,能为会员省更多”的用语。

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被举报人系仓储式会员制商店,以销售大包装商品为经营特点,且在其经营场所以及运营的官方网站、手机APP等各处均进行了明确宣传。本案中,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被举报人的大包装商品销售服务,而申请人签订会籍章程、办理会员卡的行为,即表明其自愿接受被举报人的上述销售模式,进而自主决定购买涉案产品。被举报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并不存在侵犯申请人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至于申请人所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系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经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经审批,被申请人于202352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5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201010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提供的购买记录截图、产品外包装照片、举报单、举报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页面截图、营业执照、笔录、现场照片、官网截图、手机APP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某分公司经营的会员商店系仓储式会员制商店,销售大包装产品为其经营模式的特点,且其在店内及线上平台进行宣传,申请人作为该会员商店的会员,理应对该会员商店的经营模式有一定了解。因此,某分公司对涉案商品采取整箱销售的方式,并存在侵害申请人消费自主选择权的故意,且申请人仍可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申请人主张某分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于法无据。

2.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对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申请人行为合法性应当适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未就相应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被申请人在核查时未发现某分公司存在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本机关对申请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仲某某有关某某分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829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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