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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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06-28 17:41:44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3-06-28 17:41:44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苏园)应急罚2022XX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2022125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131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1129日作出(苏苏园)应急罚2022XX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1万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1.其与客户此次业务不涉及电焊作业,服务内容仅为设备搬运项目,因临时工操作时疏忽大意碰坏客户架子,需要修复才意外发生电焊作业。申请人营业范围为一般性劳务服务,不涉及安全生产法相关作业,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识不足,导致此次违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2.事件发生后,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和质询,鉴于申请人是初次违规,没有主观故意,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加之疫情经营困难,请求免于处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苏园)应急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设备搬运合同、任命书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主要答复意见:

1.20221027日,被申请人依法委托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务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商务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单位厂区南面围墙空地上有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焊接)。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后得知,某公司最近有搬运、安装及调试的委外作业,因承包商即本案申请人员工损坏了某公司的钢制工作台脚架,某公司要求申请人对该脚架进行维修,申请人遂于当日安排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对该脚架进行焊接。1028日,被申请人依法委托商务区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执法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2)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1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11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于同日将该告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1121日,申请人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申诉书。经复核,被申请人决定不予采纳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11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向申请人直接送达。

2.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内容合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等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本案中,申请人工作人员王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根据经理朱某某的指令对前期弄坏的架子进行焊接。王某某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朱某某违章指挥王某某违章作业的行为违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于申请人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处罚档次和裁量幅度,以及申请人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但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未能提供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相关材料等情节,被申请人决定罚款1.8万元。对申请人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档次和裁量幅度,以及申请人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但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未能提供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相关材料等情节,被申请人决定罚款1.3万元。因此,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对申请人罚款3.1万元,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

3.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112日对申请人所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责令改正、处罚前告知以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被申请人于1129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4.申请人复议请求不能成立。(1)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其适用范围与申请人营业范围内容无关。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均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要求,故申请人主张其营业范围为一般性劳务服务不用遵守安全生产法的主张不能成立。(2)朱某某系申请人负责案涉项目现场的管理人员,王某某系该动火作业的操作工。根据被申请人对王某某、朱某某的调查询问,二人均明知动火作业需要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在该情况下,王某某在朱某某的指挥下仍然对架子进行焊接,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违法故意。(3)案涉处罚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等情节后进行裁量。申请人提出因疫情经营困难,缺乏事实依据,要求免予处罚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和依据: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安全责任书、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记录截图、视听资料、设备搬运合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一览表、情况说明、合作协议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申诉书、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处理呈批表、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1027日,被申请人委托商务区应急管理局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某公司厂区有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焊接),操作人员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某公司和申请人曾签订设备搬运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某公司提供设备搬运、安装和调试服务。申请人员工在搬运设备时,损坏了某公司钢制工作台脚架。之后,申请人现场负责人朱某某遂安排王某某进行焊接维修。被申请人调查询问中,朱某某称其知晓动火操作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王某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问题,于20221028日对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

20221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111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苏园)应急告2022XX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同日送达至申请人。1121日,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诉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被申请人复核,决定不予采纳申请人的意见。112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苏园)应急罚2022XX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决定给予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作出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给予警告,并作出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129日送达至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安全责任书、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记录截图、视听资料、设备搬运合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一览表、情况说明、合作协议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申诉书、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处理呈批表、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目录》第二条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本案中,申请人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焊接作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应予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现场负责人明知从业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仍安排其从事特种作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考量违法情节等因素,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相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终对申请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所提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20221129日作出的(苏苏园)应急罚2022XX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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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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