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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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06-09 14:35:24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3-06-09 14:35:24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有关某公司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及苏园市监不立字〔2022〕第XX号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人补正。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于202314日依法予以受理。222日,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1024日收到某公司发送商业广告短信111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113日受理,1117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1121日收到书面告知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及告知书不服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某公司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广告法第四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明,未组织调解,亦未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将责任推给通信管理局,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某公司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及苏园市监不立字〔2022〕第XX号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受理及结案反馈截图、企业工商信息、短信及号码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主要答复意见:

1.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20221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申请人称收到某公司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一条,其认为某公司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的行为涉嫌违法,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经沟通调查,向某公司调取了申请人会员注册信息与隐私协议等材料;20221114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材料。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没有证据初步证明某公司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理由如下:申请人手机号XXXXXXXXXXX20201020日通过某某渠道注册为某官方旗舰店的会员。经被申请人验证,申请人在申请加入该店铺会员时,点击立即加入会员”按钮立即跳出对话框“某某邀您加入品牌会员”,页面下方有文字提示“某某申请获取您的淘宝id、手机号等信息,用于向您提供会员服务(包括通过短信等方式向您发送品牌及店铺最新信息);并且需要勾选以红色字体显著标识的“授权同意《会员规则与隐私协议》及《会员授权协议》,最终点击最下方“开通品牌会员按钮才能加入店铺会员。经查阅某公司新版《会员规则与隐私协议》和旧版《隐私声明》的内容,其均已于相关协议及声明中告知申请人其将会收集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向申请人发送品牌及店铺的相关商业性消息。某公司已在向申请人发送的短信内提供了退订的方式,然申请人并未依照某公司提供的方式退订相关服务。基于上述事实,某公司收集、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并向申请人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已取得申请人同意,且已于涉案短信内提供了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其收集、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无法认定某公司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申请人亦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某公司实施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综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行政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分别调查并告知其举报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职责。结合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通过调查核实某公司某某店铺申请人的会员注册流程及信息、旧版《隐私声明》、新版《会员规则与隐私协议》等材料,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某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举报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某公司发送涉案短信的行为是否涉嫌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实质上已进行了调查并认为某公司作为短信内容提供者并未实施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对此并无法定行政处罚职权。鉴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亦对涉案短信的发送提供了基础网络服务及发送平台,如申请人认为前述主体在提供相应服务及平台时存在违法行为,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进行管辖。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行政处理职责,在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分别调查的情况下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决定并充分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221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核查,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111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苏园市监不立字〔2022〕第XX号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并于1121日通过邮寄方式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和依据:投诉单、短信及号码截图、店铺页面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企业工商信息、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及付邮凭证、签收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20221024日,申请人号码为XXXXXXXXXXX的手机收到短信,内容为“【某官方旗舰店】双11开幕!今晚8点起预售送定金!领券叠享满减4折起,焕新秋冬衣橱~戳s.tb.cn/y6.mRETkT退订”。111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某公司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广告法第四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严重影响其生活安宁,请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要求某公司停止向其发送商业广告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查处其违法行为。113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上述投诉并告知申请人。11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受理上述投诉事项。

20221114日,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消费者曾以前述手机号码在其某某平台官方旗舰店注册成为品牌会员,注册过程中给予其发送商业广告的授权,如消费者后续不想接收商业广告,可以进行退订,现公司已为该消费者取消订阅,不再接受其他方案的调解。为此,某公司提交了涉案店铺的会员注册信息、会员注册页面、会员规则等证明材料。会员注册信息显示,昵称为“杨某****”的平台用户曾以前述手机号码注册成为涉案店铺的会员。根据某公司提交的会员注册页面并经被申请人验证,注册过程中页面有“某某申请获取您的淘宝id、手机号等信息,用于向您提供会员服务(包括通过短信等方式向发送品牌及店铺最新信息)”的文字提示、“授权同意《会员规则与隐私协议》及《会员授权协议》”的勾选框、“开通品牌会员”按钮,消费者须选中勾选框并点击按钮方可完成注册。《会员规则与隐私协议》《会员授权协议》及相关附件中载明了店铺将收集会员个人信息、通过短信等方式向会员发送商业性信息并提供了退订方式。

20221115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加入店铺会员时已授权同意相关协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存在申请人举报事项所涉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苏园市监不立字〔2022〕第XX号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某公司拒绝调解对其投诉事项决定终止调解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另外对于申请人认为商家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认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畴,建议向电信管理机构反映。111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结案反馈。11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上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提供及本机关调取企业工商信息、短信及号码截图、投诉单、受理及结案反馈截图、店铺页面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及付邮凭证、签收记录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二十一,经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涉案投诉后,因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的涉案举报,根据在案证据,某公司向申请人通过短信发送商业信息具有相应依据,且在短信中告知退订方式。被申请人认定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意见均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及苏园市监不立字〔2022XX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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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八条第一款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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