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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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认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3-06-12 14:56:54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3-06-12 14:56:54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有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人补正,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202314日依法予以受理。222日,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114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一直未予处理。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处理,存在违法行为。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处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立案并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主要答复意见:

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2114号接到申请人投诉及举报称某公司销售的纯玩三亚54晚存在违反广告法一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据此,针对申请人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1114日向其作出受理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立即组织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1124日延长核查时限,20221214日立案,并于20221215日短信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无法成立。申请人认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针对其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申请人的该复议理由系对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误读。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针对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其短信告知予以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之处。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和依据: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系统流转记录、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审批表、举报立案告知书及协同办公平台短信截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114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其在某某直播间订购的“纯玩三亚54晚”产品,直播时宣传住3晚当地五星级酒店,但酒店实际并非五星级,涉嫌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并请求查处。

被申请人接到上述投诉举报后,针对涉案投诉,于20221114日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因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1230日告知申请人。针对涉案举报,被申请人1124日决定延长核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于1214日决定立案,并于1215日短信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112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提供的12315举报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举报平台系统流转记录、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审批表、举报立案告知书及协同办公平台短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终止调解,并将相应决定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提起涉案行政复议申请时,仍在被申请人立案法定核查期限内,且其后被申请人处理涉案举报时依法履行相应审批、决定立案等手续,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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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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